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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4-10-15  来源: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现就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照相关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宣传政策,完善价格公示,自觉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严格执行充电价格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一律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不满1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8元执行、1-10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7元执行)。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所在场所电价政策。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充电桩经营者要做好相关明码标价,真实明确标明每项收费内容,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四、加强充电收费行为监管。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经营者不落实国家和省市等相关电价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标明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发改委 省国资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4〕2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纳入信用记录。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加强监督,发现价格违法线索时,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者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站、小程序、公众号进行投诉举报。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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