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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4-10-15  来源: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为开展好森林防火工作,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以内。

三、禁火行为。禁火期间,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草、烧秸秆、烧炭、烧马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二)野炊、烧烤、野外吸烟;

(三)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擅自开展炼山造林、开山爆破等生产性用火;

(五)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在禁火区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生产建设、勘察、科研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积极倡导城乡居民传统节日文明安全祭祀,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四、加强森林火灾防控。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县、乡(镇)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发现火情即时报告并及时组织扑救。

五、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于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于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森林火警电话:0710—7233934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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