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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22 来源:谷城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 | 【字号:大 中 小】 |
为确保我县矿山尾矿、废石、弃土、弃渣得到有效利用,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公告适用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产生的废石、尾矿、弃土、弃渣处理、运输和综合利用等环节。
二、废石是指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在露天采矿场内剥离的覆土、围岩及不含工业价值的脉石统称为废石。尾矿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矿山尾矿、废石、弃土、弃渣的处置需经涉矿行政部门认定和相关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采用擅自对外销售和赠与、互换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尾矿、废石、弃土、弃渣应当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有利用价值的土石料及尾矿由项目建设单位持县资源规划局、水利局、应急局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备,县政府统一组织评估后由县国投公司收储,并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五、所有运输尾矿、废石、弃土、弃渣的车辆统一按要求开具谷城县矿产品销售调运专用凭证(五联单)后方可上路运行。
六、矿山企业擅自动用和出售、赠与、互换未经认定的矿山尾矿、废石、弃土、弃渣的,涉矿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运输过程中无五联单的一律予以暂扣,并追究相应责任。
举报联系方式:县矿管办 0710-7403110。
谷城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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