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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06 来源: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号:大 中 小】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59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11-06 | ||
标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谷城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谷政办函〔2022〕66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22-11-06 | 终止时间: | 2027-11-06 |
各乡、镇人民政府,谷城经济开发区、石花星火技术密集区,薤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谷城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6日
谷城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政策,解决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粮食收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和信用保证基金有关管理规定,结合谷城县实际,制定谷城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谷城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引导谷城县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谷城县支行(简称“县农发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县农发行向企业发放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粮食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所形成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为贷款提供担保和企业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提供代偿。
第三条 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遵循服务改革、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谷城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县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基金办” ),县基金办设在县发改局。
第五条 县级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基金办、成 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分级负责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研究解决信用保证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对信用保证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农发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总额和逾期率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信贷合作。
县基金办负责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审核确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的企业名单;协调企业贷款相关事宜;审核信用保证基金的代偿申请;会同县财政局拟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和考评方案;提请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相关会议;会同县农发行办理信用保证基金代偿; 协助农发行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偿。
县发改局负责在农发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对拟参与信用保证基金企业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核对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调查核实;配合县农发行进行贷后监管; 配合农发行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代偿申请;协助农发行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偿。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资金的筹集和注入;对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对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县农发行负责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借款企业的银行准入、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协助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根据县基金办要求办理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转等业务;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代偿申请,负责逾期贷款本息的追偿。
第三章 信用保证基金归集和退出
第六条 基金规模及账户。建立县信用保证基金,初设规模1000万元,由县政府出资; 参与企业自愿出资若干(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在县农发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转。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七条 基金归集。贷款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须缴存一定数额的信用保证金。
信用保证基金因代偿出现缺口,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在下一个粮食收购季启动前按照原有规模补充到位。
第八条 基金退出。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在县农发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原额收回缴存的信用保证金(如参与企业缴存的资金用于清偿本企业贷款本息,只能收回清偿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资金),或将信用保证金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批次的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运作。借款合同终止后,农发行要向县基金办出具《借款合同终止函》,基金办据此受理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退出业务。未获得县农发行授信审批的企业有权要求退出信用保证基金业务。
第四章 企业准入
第九条 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是指经县基金办审核后,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的企业。包括:粮食购销贸易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对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审核确定,并定期更新公示。
第十条 贷款企业准入条件:
(一)在县农发行开户。
(二)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备案。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具有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的资质。
(三)具备与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存储条件; 对使用贷款资金收购的粮食能做到专仓保管、封闭运行。
(四)产权和管理权清晰,诚实守信。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农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 理。
(六)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合作银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企业须出具不涉及 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反洗钱声明》。
(七)满足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准入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 向县发改局申请加入“白名单”,须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初审。县发改部门分别对所对应企业提供的 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经营资质和有效资产等情况开 展实地调查核实。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县发改部门确定初选“白名单”,报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复核。
(三)名单确定。县农发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三家最终确定贷款企业“白名单”,并报县政府统一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 信贷合作条件。
(一)农发行为企业办理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业务,采取“政府引导、平等自愿、自主办贷、市场运作”的原则,由银企双向自主选择。
(二)农发行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信用保证基金。
(三)农发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的自主决策权,按照银行内部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为企业办理授信和用信。
(四)县发改局与县农发行共同做好所对应企业贷后和库存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纳入县信用保证基金“白名单”企业。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解决企业在本地自主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求。粮食收购品种主要为稻谷、小麦、玉米三个粮食品种 (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农发行总行规定的其它粮食品种,下同)。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农发行粮食信用保证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测算。
第十八条 办贷程序。贷款办理按照企业申请、银企对接、受理审查、审批办理等程序开展。
(一)企业申请。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农发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县农发行要求提供贷款申报资料。
(二)资格认定。县农发行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贷款受理、资料审查,报送有权审批行对企业收购贷款资格进行认定。发现企业在贷款申报过程中存在未具实申报的情况,县农发行可拒绝受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
(三)审批办理。县农发行按照内部制度规定,采取先调查、后担保、再审批的原则,为企业办理贷款。
1.县农发行履行贷前调查程序,向县基金办出具《信贷调查意向书》,内容包括: 拟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风控措施、风险提示、贷款可行性等事项。
2.县基金办依据县农发行出具的《信贷调查意向书》对借款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县农发行提出的贷款主要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和担保审批,确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担保金额,并向合作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
3.县农发行以《贷款担保函》视同落实贷款担保措施,按照银行业务流程报请有权审批行进行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通过的,县农发行在企业落实各项贷前条件后,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按贷款审批额度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要紧密合作、信息共享,重点关注贷款企业在其它金融机构融资、法律诉讼、到期债务偿还等情况,发现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偿还贷款本息的重大事项要及时釆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县农发行要加强对所对应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认真履行贷后粮食、资金、非财务信息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借款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要监督借款企业配备监控设施,实施远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指定专人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工作, 及时掌握企业收购入库进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做到入库的粮食账实相符、质量完好,实行专区或专仓储存,专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收购粮食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增信贷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农发行对企业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县发改局反馈。县发改局调查核实后,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第七章 基金代偿
第二十四条 代偿顺序和比例。县农发行到期应收回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先使用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代偿,剩余的贷款本息的80%使用信用保证基金进行过渡性代偿。
第二十五条 代偿启动。在贷款逾期30日(自然日)后的2 个工作日内,县农发行会同县发改局共同向县基金办提出代偿申请。基金办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本级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专题研究启动代偿事宜,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提出代偿申请的县农发行和县发改局。
第二十六条 代偿手续。基金办同意启动代偿后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借款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配合县农发行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代偿顺序和比例进行资金扣划。
第二十七条 申请代偿资料。
(一)代偿申请函;
(二)借款企业《借款合同》;
(三)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四)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信用保证基金不予代偿。
(一)农发行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与借款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由此发生贷款损失的。
(二)农发行存在串通企业恶意欺骗行为,由此发生贷款损失的。
(三)农发行实际向企业发放的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额度超出信用保证基金担保额度以外的部分不予代偿。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的事项。
第八章 债务追偿
第二十九条 农发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所有到期应收回未收回的贷款本息,按第五条规定的工作职责,由县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县农发行依法向借款企业追偿,追偿所得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信用保证基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 由县发改局对其违反粮食收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由县发改局纳入粮食经营活动失信黑名单和征信平台;农发行在5年内不得向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贷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农发行因监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同级纪委监委和司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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