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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7  来源:谷城县招商服务中心 【字号:

现公布《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谷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7日

电子邮件信箱:274163492@qq.com

联系电话:(0710)7247579

通讯地址: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谷城县招商服务中心服务股(收)

邮   编:441700

谷城县招商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27日

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条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和《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实现倍增目标的意见》(襄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在我县注册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谷城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新引进工业企业及技改扩能的存量企业。

第三条支持固定资产投资

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容积率为调节系数,对项目投资形成的厂房及配套建筑,按其建筑面积给予产业发展资金补贴。

鼓励企业提高项目的投资强度,对达到基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控制标准的项目给予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项目落户地负责项目用地“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和场地平整

第四条支持自行投资征地建设企业初创期生产发展。自项目建成投产第一个年度起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形成地方可用财力后,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比例的产业发展资金补贴。新征地所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形成地方可用财力后,在项目投产时给予80%比例的产业发展资金补贴。

第五条支持重大项目重资产建设。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企业需要,政府可代征土地,并代建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鼓励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企业自行投资征地建厂的,可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适当贴息支持。

第六条支持特色园区和科技孵化园区建设。鼓励投资商按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化、智能化厂房,进行自主招商,所招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受本优惠办法。项目竣工验收后,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连续支持2年。

第七条支持企业利用存量资产。鼓励新引进企业租赁现有闲置厂房快速投产从产业发展资金中,按照实际厂房租赁费用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标准给予补贴。对新型产业中厂房装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实际产生装修费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引进产业转移的工业企业,生产设备长途搬迁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0%,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企业购买存量土地、厂房用于工业项目生产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发展,鼓励引进企业总部经济,支持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医疗康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专业市场(不含房地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执行。

第九条优化项目服务。

推行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服务,项目筹建期,按照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项目服务机制享受惠企政策和便利化服务。

项目投产后,对做出贡献的企业高管和高端人才根据企业社会综合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项目验收和各项优惠政策兑现按照《谷城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的通知》(谷招商字〔2022〕1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谷政发〔201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在建项目按原合同定执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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