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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谷城县烟草专卖局 | 【字号:大 中 小】 |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谷城辖区市场实际,我局起草了《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
2.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gh20081221@sina.com;
信函邮寄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50号(谷城县烟草专卖局);
联系电话:0710-7332899。
3.注意事项:如有意见及建议,请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向我局反馈,并注明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
附件1《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谷城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谷城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的布局模式
(一)采取距离限制模式的区域:
1. 城区街道、社区临街门面,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2. 城区街道、社区非临街门面,乡镇所在地街道、社区临街门面,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乡镇所在地街道、社区非临街门面,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
(二)采取区域单元总量控制模式的区域:
1.火车站、高铁站等区域内部,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等。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根据场内面积、商业门面数量及旅客流量合理设置零售点,原则上每5个商业门面设1个零售点,不足5个商业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军队大院、监所(监区内)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采取总量+距离限制模式的区域:
1.旺恒、光彩等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1%,且数量应控制在10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5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行政街道(社区)、乡镇所在地或行政村(自然村)的按所处区域布局有关规定执行;
2.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该市场内商铺总数的1%以内,所设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部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3.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部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4.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部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
5.行政村(自然村)人数不足300人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超过一倍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各行政村(自然村)人数以谷城县统计局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为准。
第六条 对校园周边区域从严管控,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及进出口通道50米以内不予新增许可设置零售点,进出口通道50米至100 米以内零售点数量只退不进。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含可整体搬迁的房屋)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距离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2.青少年宫、培训教育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内部;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已实际进行围挡建设的区域;
4.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应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同时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二)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定、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自愿迁址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军烈属、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首次申领且由本人实际经营;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公园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商场、购物中心、综合性超市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八)在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的(连锁门店总数20家以上)品牌化直营便利店等单位;
(九)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经营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等娱乐服务场所的一楼大厅设置有便利店、小型超市,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专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十一)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间距标准的50%适当放宽间距限制,适用总量限制的不得超过总量限制的50%比例放宽总量限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且在全县范围内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选择自主就业(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退役军人,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且在全县范围内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居民,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且在全县范围内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九条 为优化零售点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娱乐服务类、其他类业态,零售点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500米以上,且设置应符合相应区域的总量控制要求,同时不超过谷城县持证户总量的1%。
第十条 区域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总量上限后,应当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内(含内部);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固定经营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危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纳入征收规划且已实际进行围挡建设等场所(但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经营的书报亭、电话亭等的临时建筑视同为固定经营场所)。
2.“与住所相独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
(1)经营场所与住所处于不同的建筑体内,两者无区域相通或通道相连,经营场所仅用于开展经营活动,不作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
(2)经营区域与住所区域的划分,应当有不可移动、不得拆除的墙体或者固定遮挡物的物理隔断,形成经营场所与住所在空间上的隔离与独立,且经营场所与住所出入口分设,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将住所区域转为经营区域的,可不作物理隔断处理,但申请人应书面承诺与经营区域相通或相连的区域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通过实地勘验表签字确认。
1.“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取得教育部门许可的)等。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内”,是指学生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包括消防通道、职工上下班通道和平时不开放的通道)中心点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之间的最近安全通行距离。
(三)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附件1)。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四)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和卷烟仓储场所面积,不包括不含生活、办公、停车以及其他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谷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2021年5月28日施行的《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襄阳市谷城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距离)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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