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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开征求《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已结束】
发布日期:2025-05-23  来源:谷城县烟草专卖局 【字号: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谷城辖区市场实际,我局起草了《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23日。

2.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gh20081221@sina.com;

信函邮寄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50号(谷城县烟草专卖局);

联系电话:0710-7332899。

3.注意事项:如有意见及建议,请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向我局反馈,并注明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

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谷城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谷城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二章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办证需求强度、卷烟销量、零售客户盈利水平等维度,结合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以行政街道(社区)、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合理布局单元,单元内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一)一般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布局规定: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50米;

2.城区街道以外的其他区域街道间距不能低于100米;

3.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4.乡道、村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

(二)特定区域内零售点布局规定:

1.旺恒、光彩等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1%,且数量应控制在10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5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行政街道(社区)、乡镇所在地或行政村(自然村)的按所处区域布局有关规定执行;

2.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该市场内商铺总数的1%以内,所设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部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3.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部区域距离和容量限制条件;

4.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部区域距离和容量限制条件。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个独立封闭式区域楼栋内部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申办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经营卷烟的;农村区域需消费者先进入院落才能到达经营场所或利用客厅、饭厅等住所功能区域经营卷烟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列入政府危房改造的场所,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经营场所位于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部存在安全隐患的等;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农药、农资、油漆等有毒有害、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等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装置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距离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2.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应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同时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因不属于持证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变化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内另择址经营的。

(4)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自客观原因消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火车站、高铁站等区域内部,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等。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根据场内面积、商业门面数量及旅客流量合理设置零售点,原则上每5个商业门面设1个零售点,不足5个商业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7)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8)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军队大院、监所(监区内)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9)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临时零售点。

(10)经政府批准经营的景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对下列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本人申领许可证,能够提供政府部门颁发的真实有效证件,且经审查为本人经营(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雇佣、合伙、挂名经营等),在间距方面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间距标准的60%执行,但应受容量限制:

(1)残疾人(肢体残疾一至三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在全市范围内,只能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全市范围内,烈士家属家庭只能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在全市范围内(襄阳市辖区)超过50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连锁便利店,可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便利店经营模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对下列优抚对象不受容量限制但受距离限制:

(1)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和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酒店、购物中心、便利店、超市等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设置有独立的卷烟陈列销售区域,且与周边零售点间距符合区域单元内零售点间距标准的,可按此政策设置1个零售点。

(2)政府政策扶持项目、重点工程,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建设等发展需要,并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的,设置有独立的卷烟陈列销售区域且与周边零售点间距符合区域单元内零售点间距标准的,可按此政策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区域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总量上限后,应当按照“排队轮候、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综合区域合理容量、现有持证数量、办证需求强度、卷烟销量、零售客户盈利水平等因素,将市场区域单元分为饱和区和非饱和区(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特定区域内零售点布局规定除外)。区域单元现有持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合理容量(区域持证率超过千分之四)的为饱和区,未达到合理容量的为非饱和区。饱和区与非饱和区由谷城县烟草专卖局定期向社会公示(具体见附件1)。

(1)申请地址位于非饱和区,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申请地址位于饱和区,对不符合区域合理容量要求但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第七条间距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谷城县烟草专卖局提供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实时查询,并公开实时查询方法和途径。

(3)“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规则。

“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定义:“排队轮候、退一进一”是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结束后的后续规范化管理服务措施,不是原行政许可申请的延续。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处于饱和状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登记排队轮候的基础上,谷城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合理布局规划予以登记排队轮候。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由饱和状态转为非饱和状态时,按照登记排队先后顺序,依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当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达到饱和状态时则继续排队轮候。

(4)登记排队轮候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规则。发证机关以作出不予许可的时间为准进行登记排队轮候。当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由饱和状态转为非饱和状态时,发证机关以登记排号轮候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排号人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其原排号失效,并由下一位轮候人顺位递补申请。在满足法定条件、距离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谷城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规则(试行)》见附件2)。

第三章 雪茄烟专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单独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具有雪茄烟储存保管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零售卷烟、电子烟)。

第十三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采取数量+距离控制模式,谷城县烟草专卖局参照零售点指导数的确定方式,设定本辖区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指导数(具体见附件3)。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第十四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与卷烟零售点互不作为实地核查的参照物。

第十五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符合所处市场单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或城市规划内纳入征收规划且已实际进行围挡建设等场所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2.“与住所相独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

(1)经营场所与住所处于不同的建筑体内,两者无区域相通或通道相连,经营场所仅用于开展经营活动,不作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

(2)经营区域与住所区域的划分,应当有不可移动、不得拆除的墙体或者固定遮挡物的物理隔断,形成经营场所与住所在空间上的隔离与独立,且经营场所与住所出入口分设,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将住所区域转为经营区域的,可不作物理隔断处理,但申请人应书面承诺与经营区域相通或相连的区域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通过实地勘验表签字确认。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

1.“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取得教育部门许可的)等。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内”,是指学生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包括消防通道、职工上下班通道和平时不开放的通道)中心点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之间的最近安全通行距离。

(三)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附件4)。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四)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和卷烟仓储场所面积,不含生活、办公、停车以及其他使用面积。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谷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2021年5月28日施行的《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关于《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结果的公示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23日,谷城县烟草专卖局在谷城县人民政府网发布《〈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将意见建议收集及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意见建议反馈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修改建议5条。

二、具体意见建议内容

1、总则部分(第一章)第四条(原则阐述)中建议在“均衡发展”原则后,增加“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2、针对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二章)第七条(布局模式与标准)中第(11)项(其他政策扶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建议删除此兜底条款。如必须保留,则必须明确具体可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并建立严格的、透明化的审核评估机制(如需多部门联合认定、公示等)。

3、针对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二章)第八条(特定群体优惠):第(3)项(连锁便利店):“在全市范围内(襄阳市辖区)超过50家且具备条件的连锁便利店可放宽(60%间距)”。

建议删除此款,对连锁企业的便利化诉求,可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指导等方式解决,而非在市场准入标准上给予差别化待遇。如须保留,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目标及预期效果。

4、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版相关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在评估有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后,书面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明确审查结论。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进行初审后,提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审查(也可称为“二次审查”)。贵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

5、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第八条第(3)项(连锁店优惠)、第九条(特定场所)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评估其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建议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作为附件一并公布。

三、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经集体研讨,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5条意见建议内容,做如下答复:

1、同意并采纳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第1条、第3条和第5条意见建议。

2、针对该局提出的第2条意见建议,谷城县烟草专卖局认为“兜底性条款是用来弥补该规范性文件预见性不足,防止法律漏洞,保存规范性文件的开放性和适应性,同时确保规范性文件效力周延和维护其稳定性,避免频繁修改。当然谷城烟草专卖局在修订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过程中,对具体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都有相关材料说明,并作为该合理布局规定归档材料之一,对于在该规定正式实施过程中需要引用到该兜底条款,我们也会以多部门联合认定、公示等严格的、透明化的审核评估流程,确保合法、公平、公正。”

3、针对该局提出的第4条意见建议,谷城县烟草专卖局于2025年5月23日在谷城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了谷城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开征求《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23日。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其中包含了关于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当然后续谷城县烟草专卖局还将对该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适时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有关内容,制作该合理布局规定(送审稿),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卷烟持证户代表、消费者代表等对该合理布局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并形成审查意见,撰写报告。

谷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6月27日

     附件:     附件1: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单元合理容量统计表.xlsx
     附件:     附件2:谷城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规则(试行).doc
     附件:     附件3:谷城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公示表.doc
     附件:     附件4: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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